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九十五年度監字第一二五號事件之裁定確定證明書亦請補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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