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陳宗和
陳士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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