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和陳士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7,9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
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原告已繳納50
0元,尚應補繳6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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