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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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峻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峻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蕭峻昌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法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法律適用說明: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
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㈡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屬得定應執
行刑之管轄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106年05月20日│106年06月04日│106年06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125號│毒偵字第4288號│毒偵字第428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事││1696號│838號│8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18日│107年08月01日│107年08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判││1696號│838號│8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09日│107年08月27日│107年0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4875號│執字第13085號│執字第13086號││├────────┴────────┴────────┤││編號1~3之罪經桃園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即桃園地│││檢107年執更字第4422號執行)│└────────┴──────────────────────────┘┌────────┬────────┬────────┬────────┐│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01日│106年06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969號、│偵字第12969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6年度偵緝字第││││2624號│2624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事││第105號│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判││第105號│第1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3日│107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備註│執字第1032號│執字第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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