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28號原告 陳美伶 被告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8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