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20號聲請人全立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起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忠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2年7月31日20,970元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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