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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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72號聲請人 邱佩芳 (即 邱黃阿寶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5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6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7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8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9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41010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2101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50501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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