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89號聲請人 蕭世文 (即 蕭輔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家亘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5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466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66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