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專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專財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賴專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五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