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780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