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魏秀玲
黃怡茹 黃繼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銘宗 被告 蔡濰揚
蔡財興 廖素貞 上列被告蔡濰揚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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