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8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張盈望 債務人張 舜明 債務人 陳素 靜
一、債務人張盈望、 張舜明 、陳 素靜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盈望前就讀臺中師範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舜明、 陳素靜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4,5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張盈望前就讀臺中教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素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27,1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張盈望自民國101年3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5,903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張盈望、張舜明、陳素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78,787元整及附表序號1~7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張盈望、陳素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7,116元整及附表序號8~10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38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2932│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2│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48723│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3│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48723│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4│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44840│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5│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44839│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6│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34215│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7│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34515│舜明、陳素│2月19日起│││││元│靜││││├──┼───┼─────┼──────┼──────┼───────┤│008│新臺幣│張盈望、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372│素靜│2月19日起│││││元│││││├──┼───┼─────┼──────┼──────┼───────┤│009│新臺幣│張盈望、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372│素靜│2月19日起│││││元│││││├──┼───┼─────┼──────┼──────┼───────┤│010│新臺幣│張盈望、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4372│素靜│2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932│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723│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723│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840│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839│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215│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張盈望、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515│舜明、陳素│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張盈望、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72│素靜│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張盈望、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72│素靜│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張盈望、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72│素靜│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