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粟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宋乾讓 是否相對人,如是,請釋明其住所。
二、請釋明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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