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傅慰孤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被告 戴志揚
程嘉華 李玉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3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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