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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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項銓平
陳民傑
趙崇榮
李祥剛 廖錦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零玖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貳仟零陸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8921號)
(一)債務人項銓平、債務人陳民傑、債務人趙崇榮等三人為共同借款人,約定共同借款人對於全部借款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並邀同債務人廖錦綉、債務人李祥剛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億肆仟陸佰捌拾捌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約定(住宅貸款契約第四、七條),因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依住宅貸款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於101年7月6日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迄未全部清償完畢。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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