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人元 即張 閔盛張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7年10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11日,目前尚欠本金343
,56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
元(2)15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1)民國97年10月12日(2)民國94年10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8.88(2)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㈣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民國95年3月11日(2)民國95年12
月31日,目前尚欠本金(1)205,662元(2)116,40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約
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楊賀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人元即張│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43561│閔盛即張文│月12日起││二五│││元│榮││││├──┼───┼─────┼──────┼──────┼───────┤│002│新臺幣│張人元即張│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05662│閔盛即張文│月12日起││八八│││元│榮││││├──┼───┼─────┼──────┼──────┼───────┤│003│新臺幣│張人元即張│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116401│閔盛即張文│月1日起││點八八│││元│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人元即張│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561│閔盛即張文│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人元即張│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5662│閔盛即張文│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人元即張│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401│閔盛即張文│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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