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而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經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易科罰金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等規定,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51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為台新銀行之房貸專員,負責製作授信報告、研擬放款金額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在有關其業務即現場勘察報告,從形式上觀察,既足以表示係以台新銀行名義出具上開現場勘察報告,即表徵台新銀行曾進行現場勘察之意,則上開現場勘察報告核屬被告甲○○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要足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甲○○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受僱擔任房貸專員,明知其未實地至擔保品現場勘察,且未親自拍照,而填載不實事項,破壞其與雇主間之信賴關係,並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且未與被害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其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分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查本案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上開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犯罪名又非同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範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 字第 2037 號判決(99.08.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上 字第 352 號(99.10.18)[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