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方閔弘 法定代理人 方明 約
陳培琳 被告 黃淵藤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