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益
曾麗香王勝弘于大鈞郭錦靜郭錦秀 林惠美 黃慈雲 許家菻 曹曉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238號、第24465號、第27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家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附表四編號1至2
9、31至34、37、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3、4所示物品,均沒收。
王勝弘、于大鈞、郭錦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附表四編號1至29、31至34、37、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
3、4所示物品,均沒收。曾麗香、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附表四編號1至29、31至34、
37、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3、4所示物品,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3頁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第12個字(含標點符號、數字、英文字母,下同),更正為「4」,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家益、曾麗香、王勝弘、于大鈞、郭錦靜、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許家益與其所僱用之被告曾麗香、王勝弘、于大鈞、郭錦靜、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間,分別各自從受僱於被告許家益之日起,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復查被告許家益自民國105年5月某日起;被告曾麗香、王勝弘、于大鈞、郭錦靜、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各自從受僱於被告許家益之日起,至105年8月29日20時許為員警查獲時止,被告許家益等10人各自於此段期間中之前述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同一地點為之,顯出於被告許家益等10人之共同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故被告許家益等10人均係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等3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賭博為高度射倖性之行為,常使人容易耽溺其中,因而荒廢工作、忽略家庭及健康,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又被告許家益等10人共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藉此牟利,進而參與賭局與賭客對賭,其等所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許家益等10人犯後均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綜合考量被告許家益為負責人對本件犯行處於支配地位;被告王勝弘(店長)、于大鈞(組長)、郭錦靜(經理)則為幹部,協助被告許家益經營龍門電子遊戲場以遂行本件犯行;被告曾麗香、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則均為店員,對本件犯行處於受支配地位之犯罪分工模式,復考量被告許家益等10人圖利聚眾賭博之規模、期間久暫,並衡酌被告許家益等10人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再酌以被告許家益、曾麗香、王勝弘、于大鈞、郭錦靜、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之智識程度依序為高職畢業、大學畢業、高職肄業、五專畢業、高中畢業、高職畢業、高職畢業、高職畢業、高職肄業、大學畢業;經濟狀況依序為小康、小康、小康、勉持、小康、勉持、小康、小康、貧寒、小康等上開被告許家益等10人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一)擺設電動賭博機賭博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不同,擺設人每日開機營業時起,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其對賭之狀態,就擺設人而言,每日一旦開機營業,即認應已開始賭博行為,是既係營業時為警查獲,不論查獲時有無賭客在場賭博,查扣之賭博性電玩機具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收之。是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五編號1至19所示電子遊戲機共150臺(含IC板150塊),為當場供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三、附表四編號1至29、31至34、3
7、附表五編號20、21及附表六編號1、3、4所示物品,均係供龍門電子遊戲場經營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許家益供承在卷(見偵六卷第27頁)。故上列物品質屬供被告許家益等10人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甚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通原則,諭知沒收。
(三)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物品,均為被告郭錦靜所有之物;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編號30所示物品,為被告許家益所有用於購買海產之用;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編號35、36所示物品,為被告曾麗香個人所有之物;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六編號2、5至7所示物品,為另案被告 李建華 個人所有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許家益、王勝弘自承在卷(參他字二卷第78頁,偵六卷第27頁),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該等物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或與被告被告許家益等10人本件犯行有直接關聯性,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即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王勝弘及郭錦靜德威街住處):
┌───┬─────────┬──┐│編號│項目│數量│├───┼─────────┼──┤│1│員工名冊│1份│├───┼─────────┼──┤│2│會員名冊│1份│├───┼─────────┼──┤│3│開會記錄表│2張│├───┼─────────┼──┤│4│機台分數交接表│1份│├───┼─────────┼──┤│5│員工班表│22張│├───┼─────────┼──┤│6│記事本│1本│└───┴─────────┴──┘附表二(曾麗香文天路住處):
┌───┬─────────┬──┐│編號│項目│數量│├───┼─────────┼──┤│1│員工簡易守則│1張│├───┼─────────┼──┤│2│存摺封面影本│31張│├───┼─────────┼──┤│3│龍門雜支估價單│6張│├───┼─────────┼──┤│4│機台帳務明細│22張│├───┼─────────┼──┤│5│帳簿報表│5袋│└───┴─────────┴──┘附表三(龍門電子遊戲場1樓):
┌───┬─────────┬─────────┐│編號│項目│數量│├───┼─────────┼─────────┤│1│儲備金(新臺幣)│6000元(櫃臺上)│├───┼─────────┼─────────┤│2│儲備金(新臺幣)│3025元(櫃臺上)│├───┼─────────┼─────────┤│3│儲備金(新臺幣)│232500元(櫃臺內)│├───┼─────────┼─────────┤│4│積分卡(1000分)│121張│├───┼─────────┼─────────┤│5│積分卡(500分)│71張│├───┼─────────┼─────────┤│6│積分卡(100分)│88張│├───┼─────────┼─────────┤│7│數位相機│3台│├───┼─────────┼─────────┤│8│記憶卡│10張│├───┼─────────┼─────────┤│9│摸彩券│24本│├───┼─────────┼─────────┤│10│客戶資料│1本│├───┼─────────┼─────────┤│11│公司記事本│1本│├───┼─────────┼─────────┤│12│會員名冊│1本│├───┼─────────┼─────────┤│13│本日營收表(8月29│1張│││日)││├───┼─────────┼─────────┤│14│本日贈分表(29日)│1張│├───┼─────────┼─────────┤│15│行動電話0000000000│1支│├───┼─────────┼─────────┤│16│開分鑰匙│2支│├───┼─────────┼─────────┤│17│營業識別證│1張│├───┼─────────┼─────────┤│18│本日(29日)開分帳│1張│││單(中班)││├───┼─────────┼─────────┤│19│新臺幣(開分收入)│1000元│├───┼─────────┼─────────┤│20│積分卡1000分、500│14、1、16張│││分及100分││├───┼─────────┼─────────┤│21│積分卡1000分、500│22、1張│││分││├───┼─────────┼─────────┤│22│新臺幣(開分收入)│36,100元│├───┼─────────┼─────────┤│23│開分鑰匙│3支│├───┼─────────┼─────────┤│24│開分鑰匙│1支│├───┼─────────┼─────────┤│25│積分卡1000分、500│7、4張│││分││├───┼─────────┼─────────┤│26│新臺幣(本日開分收│4000元│││入)││├───┼─────────┼─────────┤│27│開分鑰匙│2支│├───┼─────────┼─────────┤│28│開、洗分表│4張│├───┼─────────┼─────────┤│29│本日(29)來客數統│1張│││計表││├───┼─────────┼─────────┤│30│顧客開、洗分表統計│2張│││表││└───┴─────────┴─────────┘附表四(龍門電子遊戲場2樓):
┌───┬─────────┬─────┐│編號│項目│數量│├───┼─────────┼─────┤│1│筆記本│1本│├───┼─────────┼─────┤│2│外場機台分布圖│1張│├───┼─────────┼─────┤│3│受臨檢原因登記表│16張│├───┼─────────┼─────┤│4│會員資料│1本│├───┼─────────┼─────┤│5│員工考核表│1本│├───┼─────────┼─────┤│6│補客幣試台表│1本│├───┼─────────┼─────┤│7│本月營收表│1本│├───┼─────────┼─────┤│8│顧客開洗分統計表│1本│├───┼─────────┼─────┤│9│隨身碟│3支│├───┼─────────┼─────┤│10│交接表│1張│├───┼─────────┼─────┤│11│員工離職申請書│1張│├───┼─────────┼─────┤│12│周轉金記錄表│1張│├───┼─────────┼─────┤│13│本(8)月來客人數│1本│││統計表││├───┼─────────┼─────┤│14│機台異動調整簿│1本│├───┼─────────┼─────┤│15│隨身碟│2支│├───┼─────────┼─────┤│16│水果盤開、洗分統計│1本│││表││├───┼─────────┼─────┤│17│營收表(8月份)│1本│├───┼─────────┼─────┤│18│105年7、8月收入支│2張│││出表││├───┼─────────┼─────┤│19│全日營收表│1本│├───┼─────────┼─────┤│20│員工輪休表│7張│├───┼─────────┼─────┤│21│8月份誤差明細表│1張│├───┼─────────┼─────┤│22│員工打卡記錄表│29張│├───┼─────────┼─────┤│23│員工午休表│1張│├───┼─────────┼─────┤│24│員工守則│2張│├───┼─────────┼─────┤│25│積分卡1000分│1盒│├───┼─────────┼─────┤│26│積分卡500分│2盒│├───┼─────────┼─────┤│27│積分卡100分│4盒│├───┼─────────┼─────┤│28│百家樂輸入卡│30張│├───┼─────────┼─────┤│29│新臺幣│212,000元│├───┼─────────┼─────┤│30│新臺幣│245,715元│├───┼─────────┼─────┤│31│獎勵金收支明細│1本│├───┼─────────┼─────┤│32│員工資料表│1本│├───┼─────────┼─────┤│33│會員資料表│1本│├───┼─────────┼─────┤│34│員工加成獎勵金發放│1張│││表││├───┼─────────┼─────┤│35│新臺幣│8000元│├───┼─────────┼─────┤│36│電腦主機│1台│├───┼─────────┼─────┤│37│開分鑰匙│3支│└───┴─────────┴─────┘附表五(龍門電子遊戲場查獲之機檯):
┌───┬─────────┬─────┐│編號│項目│數量(台)│├───┼─────────┼─────┤│1│水果台│21│├───┼─────────┼─────┤│2│7PK│9│├───┼─────────┼─────┤│3│齊天大聖│3│├───┼─────────┼─────┤│4│威鯨│1│├───┼─────────┼─────┤│5│龍太│1│├───┼─────────┼─────┤│6│海洋│1│├───┼─────────┼─────┤│7│神龍│1│├───┼─────────┼─────┤│8│美魚│1│├───┼─────────┼─────┤│9│EGT│5│├───┼─────────┼─────┤│10│百家樂│5│├───┼─────────┼─────┤│11│彈珠大王│5│├───┼─────────┼─────┤│12│滿貫大亨│2│├───┼─────────┼─────┤│13│SLOT機臺│58│├───┼─────────┼─────┤│14│ 柏青哥 │6│├───┼─────────┼─────┤│15│15連線│19│├───┼─────────┼─────┤│16│賽馬│2│├───┼─────────┼─────┤│17│賽馬│3│├───┼─────────┼─────┤│18│戰國風雲│1│├───┼─────────┼─────┤│19│賓果彩虹│6│├───┼─────────┼─────┤│20│液晶螢幕│4│├───┼─────────┼─────┤│21│監視器主機│4│└───┴─────────┴─────┘附表六(李建華宏毅路住處):
┌───┬─────────┬──┐│編號│項目│數量│├───┼─────────┼──┤│1│獎金分配表│1張│├───┼─────────┼──┤│2│ 張秋萍 存款簿│1本│├───┼─────────┼──┤│3│機檯收支情形表│1份│├───┼─────────┼──┤│4│員工名冊│1份│├───┼─────────┼──┤│5│門號0000000000號行│1支│││動電話(含sim卡、││││充電器)││├───┼─────────┼──┤│6│門號0000000000號行│1支│││動電話(含sim卡)││├───┼─────────┼──┤│7│筆記型電腦│1台│└───┴─────────┴──┘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3238號105年度偵字第24465號105年度偵字第27906號被告許家益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麗香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居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王勝弘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之1居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于大鈞男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之22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送達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錦靜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錦秀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惠美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慈雲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家菻女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曹曉玲女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許家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且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龍門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其雇用王勝弘擔任店長,負責現場機台之管理、曾麗香擔任出納,負責營收、帳務之登記、于大鈞擔任組長,負責機台開分、郭錦靜擔任經理,負責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給客人、郭錦秀、林惠美、黃慈雲、許家菻、曹曉玲等人擔任店員,亦負責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等工作。許家益等10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民國105年5月起,提供上開供不特定人進出之「龍門電子遊戲場」作為賭博場所,並在該公眾得出入之上開電子遊戲場內,擺設如附表5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供賭客賭博財物以營業牟利,而聚眾賭博。賭博方式為:賭客將現金交付現場服務人員,以各機臺所規定之比例開分後,由賭客按押機臺上之選項決定下注之點數後,與機臺對賭,若押中,賭客可獲得機臺設定倍數之點數;若未押中,則所押注之點數由機臺扣除。待賭客賭玩結束後,得將把玩後所累積或剩餘之點數要求現場服務人員洗分,由現場服務人員將積分兌換為積分卡後交付予賭客,待賭客欲離去時,再將積分卡交予現場服務人員,由現場服務人員折換現金後交予賭客,或賭客得將積分卡自行留存,下次再持之前往把玩。適有賭客 吳鴻成黃柏偉劉煌林邱儲旺李俊輝 於105年8月29日至上開電子遊戲場內賭玩附表5所示之機臺。嗣於同日20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附表1至5所示地點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至5所示現金、寄分卡、電子遊戲機台等物品,並傳喚 洪福鄭秋田 到場,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家益等10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福、鄭秋田、吳鴻成、黃柏偉、劉煌林、邱儲旺及李俊輝等人證述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高雄市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代保管封條各1份、翻拍照片、現場暨扣押物照片共277張在卷足資為憑,足認被告許家益等10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家益等10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許家益等10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許家益等10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檯、賭金等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檢察官謝長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王勝弘及郭錦靜德威街住處)┌───┬─────────┬──────────────┐│編號│項目│數量│├───┼─────────┼──────────────┤│1│員工名冊│1份│├───┼─────────┼──────────────┤│2│會員名冊│1份│├───┼─────────┼──────────────┤│3│開會記錄表│2張│├───┼─────────┼──────────────┤│4│機台分數交接表│1份│├───┼─────────┼──────────────┤│5│員工班表│22張│├───┼─────────┼──────────────┤│6│記事本│1本│└───┴─────────┴──────────────┘
附表二(曾麗香文天路住處)┌───┬─────────┬──────────────┐│編號│項目│數量│├───┼─────────┼──────────────┤│1│員工簡易守則│1張│├───┼─────────┼──────────────┤│2│存摺封面影本│31張│├───┼─────────┼──────────────┤│3│龍門雜支估價單│6│├───┼─────────┼──────────────┤│4│機台帳務明細│22張│├───┼─────────┼──────────────┤│5│帳簿報表│5袋│└───┴─────────┴──────────────┘附表三(龍門電子遊戲場1樓)┌───┬─────────┬──────────────┐│編號│項目│數量│├───┼─────────┼──────────────┤│1│儲備金│6000元(櫃臺上)│├───┼─────────┼──────────────┤│2│儲備金│3025元(櫃臺上)│├───┼─────────┼──────────────┤│3│儲備金│232500元(櫃臺內)│├───┼─────────┼──────────────┤│4│積分卡(1000分)│121張│├───┼─────────┼──────────────┤│5│積分卡(500分)│71張│├───┼─────────┼──────────────┤│6│積分卡(100分)│88張│├───┼─────────┼──────────────┤│7│數位相機│3台│├───┼─────────┼──────────────┤│8│記憶卡│10張│├───┼─────────┼──────────────┤│9│摸彩券│24本│├───┼─────────┼──────────────┤│10│客戶資料│1本│├───┼─────────┼──────────────┤│11│公司記事本│1本│├───┼─────────┼──────────────┤│12│會員名冊│1本│├───┼─────────┼──────────────┤│13│本日營收表(8月29│1張│││日)││├───┼─────────┼──────────────┤│14│本日贈分表(29日)│1張│├───┼─────────┼──────────────┤│15│行動電話0000000000│1支│├───┼─────────┼──────────────┤│16│開分鑰匙│2支│├───┼─────────┼──────────────┤│17│營業識別證│1張│├───┼─────────┼──────────────┤│18│本日(29日)開分帳│1張│││單(中班)││├───┼─────────┼──────────────┤│19│新臺幣(開分收入)│1000元│├───┼─────────┼──────────────┤│20│積分卡1000分、500│14、1、16張│││分及100分││├───┼─────────┼──────────────┤│21│積分卡1000分、500│22、1張│││分││├───┼─────────┼──────────────┤│22│新臺幣(開分收入)│36,100元│││││├───┼─────────┼──────────────┤│23│開分鑰匙│3支│││││├───┼─────────┼──────────────┤│24│開分鑰匙│1支│││││├───┼─────────┼──────────────┤│25│積分卡1000分、500│7、4張│││分││├───┼─────────┼──────────────┤│26│新臺幣(本日開分收│4000元│││入)││├───┼─────────┼──────────────┤│27│開分鑰匙2支│2支│││││├───┼─────────┼──────────────┤│28│開、洗分表│4張│││││├───┼─────────┼──────────────┤│29│本日(29)來客數統│1張│││計表││├───┼─────────┼──────────────┤│30│顧客開、洗分表統計│2張│││表││└───┴─────────┴──────────────┘附表四(龍門電子遊戲場2樓)┌───┬─────────┬──────────────┐│編號│項目│數量│├───┼─────────┼──────────────┤│1│筆記本│1本│├───┼─────────┼──────────────┤│2│外場機台分布圖│1張│├───┼─────────┼──────────────┤│3│受臨檢原因登記表│16張│├───┼─────────┼──────────────┤│4│會員資料│1本│├───┼─────────┼──────────────┤│5│員工考核表│1本│├───┼─────────┼──────────────┤│6│補客幣試台表│1本│├───┼─────────┼──────────────┤│7│本月營收表│1本│├───┼─────────┼──────────────┤│8│顧客開洗分統計表│1本│├───┼─────────┼──────────────┤│9│隨身碟│3支│├───┼─────────┼──────────────┤│10│交接表│1張│├───┼─────────┼──────────────┤│11│員工離職申請書│1張│├───┼─────────┼──────────────┤│12│周轉金記錄表│1張│├───┼─────────┼──────────────┤│13│本(8)月來客人數│1本│││統計表││├───┼─────────┼──────────────┤│14│機台異動調整簿│1本│├───┼─────────┼──────────────┤│15│隨身碟│2支│├───┼─────────┼──────────────┤│16│水果盤開、洗分統計│1本│││表││├───┼─────────┼──────────────┤│17│營收表(8月份)│營收表1本│├───┼─────────┼──────────────┤│18│105年7、8月收入支│2張│││出表││├───┼─────────┼──────────────┤│19│全日營收表│1本│├───┼─────────┼──────────────┤│20│員工輪休表│7張│├───┼─────────┼──────────────┤│21│8月份誤差明細表│1張│├───┼─────────┼──────────────┤│22│員工打卡記錄表│29張│├───┼─────────┼──────────────┤│23│員工午休表│1張│├───┼─────────┼──────────────┤│24│員工守則│2張│├───┼─────────┼──────────────┤│25│積分卡1000分│1盒│├───┼─────────┼──────────────┤│26│積分卡500分│2盒│├───┼─────────┼──────────────┤│27│積分卡100分│4盒│├───┼─────────┼──────────────┤│28│百家樂輸入卡│30張│├───┼─────────┼──────────────┤│29│新臺幣│212,000元│├───┼─────────┼──────────────┤│30│新臺幣│245,715元│├───┼─────────┼──────────────┤│31│獎勵金收支明細│1本│├───┼─────────┼──────────────┤│32│員工資料表│1本│├───┼─────────┼──────────────┤│33│會員資料表│1本│├───┼─────────┼──────────────┤│34│員工加成獎勵金發放│1張│││表││├───┼─────────┼──────────────┤│35│新臺幣│8000元│├───┼─────────┼──────────────┤│36│電腦主機│1台│├───┼─────────┼──────────────┤│37│開分鑰匙│3支│└───┴─────────┴──────────────┘附表五:(龍門電子遊戲場查獲之機檯)┌───┬─────────┬──────────────┐│編號│項目│數量(台)│├───┼─────────┼──────────────┤│1│水果台│21│├───┼─────────┼──────────────┤│2│7PK│9│├───┼─────────┼──────────────┤│3│齊天大聖│3│├───┼─────────┼──────────────┤│4│威鯨│1│├───┼─────────┼──────────────┤│5│龍太│1│├───┼─────────┼──────────────┤│6│海洋│1│├───┼─────────┼──────────────┤│7│神龍│1│├───┼─────────┼──────────────┤│8│美魚│1│├───┼─────────┼──────────────┤│9│EGT│5│├───┼─────────┼──────────────┤│10│百家樂│5│├───┼─────────┼──────────────┤│11│彈珠大王│5│├───┼─────────┼──────────────┤│12│滿貫大亨│2│├───┼─────────┼──────────────┤│13│SLOT機臺│58│├───┼─────────┼──────────────┤│14│柏青哥│6│├───┼─────────┼──────────────┤│15│15連線│19│├───┼─────────┼──────────────┤│16│賽馬│2│├───┼─────────┼──────────────┤│17│賽馬│3│├───┼─────────┼──────────────┤│18│戰國風雲│1│├───┼─────────┼──────────────┤│19│賓果彩虹│6│├───┼─────────┼──────────────┤│20│液晶螢幕│4│├───┼─────────┼──────────────┤│21│監視器主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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