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748號
原   告  李振輝
被   告 PADILL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係菲律賓國人,受訴外人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
公司僱用來臺工作,於民國98年9月30日出境即未再入境,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務部外勞動態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及附卷可考。因被告現在我國現
無住、居所,依首開規定,即應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視
為其住所,而被告離境前原住北市○○區○○路○○○號,有
原告提出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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