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泱力
被 告 陳姵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