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歐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謀
訴訟代理人  翁玉齡
被   告 瑞仕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詩韻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
伍拾萬元。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
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石于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