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項中明
被   告  連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四日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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