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雯┌───────────────────────────────────────────────────────┐│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97年12月31日│56,500元│XC0000000││││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分行│││││││ 林隆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