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洋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柒仟叁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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