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偕同證人 高嘉鴻 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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