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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