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本之買賣契約,兩造業經約定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