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張秀珍 被告 李俊義
汪晉毅 林長融 林晏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