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聲請人 江連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佺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08年5月24日」之日期是否有誤?(提示日應為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