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張漢威 被告 郭志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9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3號對被告為有罪判決,被告提起上訴,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90號受理,嗣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2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刑事部分,經提起上訴之被告於112年4月25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案之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並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戴育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