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陳安保 代理人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2年2月17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N5202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N5203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N5204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41C-22DN5205股票11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50269-2股票110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460490-8股票1862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520970-2股票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