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林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8月12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2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中國鋼鐵股份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68127股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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