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水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水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