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書證影本需齊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