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5號再審聲請人 李保秀 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再審相對人 涂以榮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婚再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而上開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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