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赫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4,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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