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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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住桃園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被告乙○○住臺北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丙○○住臺北訴訟代理人 王剛 律師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丙○○、乙○○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丙○○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