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施雲年 上列原告對被告 邱獻章 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