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益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按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法院受理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軍事法院之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管轄區域劃分係採部隊地區制,基隆市各部隊、新北市瑞芳區、貢寮區、雙溪區、平溪區、金山區、萬里區各部隊軍法案件由本院管轄),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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