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940號上訴人 曾祥國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基簡字第94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萬8,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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