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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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吳永安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吳永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2次│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0.10.17│100.06.20│100.05.14││││100.06.2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4號│字第15267號│字第15267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苗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746號│1222號│12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7.02│101.10.03│101.10.03│├─┼──────┼─────────┼─────────┼─────────┤││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1年度苗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746號│1222號│12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8.22│101.10.22│101.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369號│││助字第1601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未執行)│(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