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告 黃金玉

法定代理人 黃素賞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長

兼法定代理人

黃聰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長

被告 張嘉容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項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稱:被告所提之訴訟判決確定金額可能會異

  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3年再易字第17號審理中...等

  語。惟不知究係針對何案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不明、訴訟標

  的及原因事實,均未明確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

  以114年補字第43號裁定令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3月20日送達,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程序

  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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