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7號上訴人 鍾光先 即原告上訴人 譚正中 即被告上訴人 譚玉鳳譚錦鳳 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被上訴人譚玉鳳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鍾光先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上訴人譚正中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另上訴人譚玉鳳即譚錦鳳之遺產管理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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