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巫家宏
被告 汪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巫家宏
被告 汪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