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張益瑞 被告 吳永豪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吳清溪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永豪、吳清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8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