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16號聲請人 鄧秋鳯
劉苡薰 劉菳聞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次順位繼承人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如無法通知或無次順位繼承人者,亦請具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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