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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