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光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信宏地政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另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