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3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PMA驗餘毛重壹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毛重1.96公克,驗餘淨重1.9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核檢察官上開聲請,除補充敘明「扣案之褐色藥錠7顆,除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外,亦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97年8月18日北市鑑毒字第21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考。又鑑驗耗損之MDMA、PMA共0.04公克,因已滅失(故毒品鑑驗後餘重為毛重1.92公克),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於法均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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